高全喜:民主何以会失败?
发布日期:2014-11-28 16:12:31 来源:共识网 作者: 编辑:袁啸天

  从法治视角来看,我尤其强调法治与宪制是避免民主政体失败的关键因素。就民主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看,我们发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社会即便没有优良的现代民主而仅有优良的法治,也可以拥有一个较为优良的社会生活形态,但是,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法治而仅有民主,就容易出现制度溃败、治理失效的情形,甚至重新沦为专制或极权统治。以英格兰为例,19世纪议会与选举改革之前,英格兰仅是少数人拥有投票权,可以说是一个民主制度并非优良的社会,但是英格兰自1215年《大宪章》之后,基于他们深厚、昌明的法治宪制传统,这个社会是一个个人自由较为完备、市场经济逐渐扩展的优良社会。相比之下,革命时期的法国社会则是一个相反的例子。按照1791年新宪法,法国已经成为全世界民主程度最高的国家,但是,由于缺少法治传统,所以民主并没有导向一种稳定而有效的国家治理,反而滑向了后来密尔和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暴政”或“暴民统治”。持续不断的街头暴动,政治领导人和政府走马灯似的更迭,未经审判就把个人投入监狱或直接处决,从城市到乡村遭到破坏的财产权,结果是一个乱糟糟的法国。《民主崩溃的政治学》第六章关于智利的案例研究中,实际上也触及了这样的问题。阿连德出任智利总统以后,政府要对既有的产权制度进行“革命”,总统也开始违背宪法--试图绕开议会而依靠总统命令治国。这样,到1973年政变前夕,智利的农民、工人、中产阶级和工商业主纷纷走上街头,智利的法律和社会秩序一时陷入混乱。所有这些都为军事政变提供了可能。这两个案例说明,有民主而无法治,民主常常难以维系,民主失败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所以,民主必须以法治和宪制作为基础,在缺少法治和宪政传统的社会中,民主要实现自身的巩固和优良治理,通常难度很大。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法治与宪政传统既可以基于未成文宪法,又可以基于成文宪法。前者的主要例子是英国,后者的例子包括美国等很多国家。但是,无论是成文宪法还是未成文宪法,都需要奠定一种宪法高于政府、高于执政党、高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基石。惟有如此,民主政体的实施和运转才能得到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从而有利于民主的稳定,防止民主失败。因此,一个转型国家的长期目标应该是成为“法律昌明、民主优良”的国家。

  关于民主与法治何者优先,这是近年来国内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我认为,它们之间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也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它们的关系从根本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为,民主与法治的各自问题意识是不一样的。民主要解决的是统治的合法性或正当性问题,法治要解决的是统治之优良与低劣的技艺问题。尽管民主与法治两者之间存在着张力,但并不是互相敌对的关系,不能对两者的关系做机械式的理解,而是要从相互制约的促进方面予以理解。对此,著名的民主理论家乔万尼·萨托利曾在《民主新论》中讨论过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他把民主界定为“有限的多数统治”,而非“无限的多数统治”。“有限的多数统治”的另一种说法就是法治的民主或宪政的民主,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大众民主。他这样说:

  “我曾经论证了民主不单纯是人民的权力,现在我要坚持认为民主也不是单纯的多数原则。‘多数原则’只是有限多数原则的简单说法。……纵观人类历史,多数--种族的、宗教的或仅仅数量上的多数--事实上一直在迫害少数派,有时甚至到了灭绝少数的地步。……我拿得准的是,民主不是没有限制词的(因此是无限制的)多数统治。民主的运行原则是有限的多数统治原则。”(《民主新论》第一版第34-35页)

  所以,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民主与法治或民主与宪制是并行不悖的。尽管“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应该意识到,单纯的大众民主,或者说不受限制的民主--即便是代议制民主--也是有缺陷的。对当代转型国家来说,民主与法治应该是齐头并进的关系,民主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民主之所以会遭遇失败,固然是民主制度的内在逻辑出现了问题,具体一点说,是“高度的选民政治分裂与离心型民主政体的结合”所致,但如果从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看,则是民主与法治的分离,是没有构建出一个优良的法治与宪制的政体所致。所以,我认为《民主崩溃的政治学》的一个短板是并没有从民主与法治、民主与宪制关系的视角展开论述,仅是局限于政治学的视野,探讨了政治体系的内部机制与功能问题,而没有明确揭示出法治与宪制不彰是民主失败的一个更为根本性的制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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