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什么是中国经验
——与张军、张五常教授商榷
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民被束缚在生产队中,城市居民被束缚在单位中,他们的人身事实上是“集体的”或“国有的”,事实上他们并不拥有自己。改革开放后,这一点很大程度上被纠正,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因此,中国经验并不特殊,保护创造性才能的产权,既是中国经验,也是世界的经验,既是中国过去成功的法宝,也是未来中国成功的法宝。
《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第177期有张军教授纪念诺思的文章《诺思的理论与中国的经验》。在文中,张教授引用张五常教授的观念,认为中国有两个“经验”,一是中国独特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下面简称“两权分离”),使用权比所有权更好地发挥了作用,认为这与使用权和所有权合一才有效的标准产权理论不一样;二是地方政府竞争。
对此我们不敢苟同,下面逐一评论,并指出产生上述观点的理论根源。由于张军教授的上述观点引自张五常教授,下文中的“张教授”可以指张五常教授,也可以指张军教授。
“两权分离论”错在哪里
人为地实行产权分离是对对个体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的侵犯,不是真正的产权分离。带给中国巨大的变化,关键不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是取消了生产队这种束缚农民人身自由的集体生产方式,把农民从集体的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使农民获得了“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
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产权分离。怎么看待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正常情况下,所有者让渡使用权是“拥有所有权”的体现,使用权是从所有权中延伸出来的,但张教授所说的“两权分离”不是这种“自发的”分离,而是政府政策(不允许土地的自由交易)所导致的“人为的”分离,这种使用权不是从所有权中自发地延伸出来的。
产权的自发分离是所有权本身的体现,也是所有权的构成,但这种人为的分离是对个体行动的限制。在市场经济中,“分离”还是“不分离”完全取决于所有者,“分离”不一定比“不分离”强。
按张教授,“分离”是中国的“成功经验”,但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何不大规模地推行这种“分离”呢?实际上,人为地实行产权分离是对下文将要说的对个体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的侵犯,不是真正的产权分离,而是一种“假分离”。
但自然有人会问,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不是两权分离吗?中国农村翻天覆地的变化不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发生的吗?
但试想一下,假如两权分离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能从“土地的使用”中获得收益,那中国还会有那么大的变化吗?
实际上,恰恰是农民可以干别的才带给中国巨大的变化,所以关键不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是取消了生产队这种束缚农民人身自由的集体生产方式,把农民从集体的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使农民获得了“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
农民在使用土地之外还可以干别的,即农民不止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还拥有对其他物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相对于此来说甚至已经变得次要。而对此,用“两权分离”进行概括显然是不充分的,也是不准确的。
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民被束缚在生产队中,城市居民被束缚在单位中,他们的人身事实上是“集体的”或“国有的”,事实上他们并不拥有自己。改革开放后,这一点很大程度上被纠正,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
首先拥有这种产权的是没有集体制的束缚,又没有体制可以依靠的农民,是他们在改革开放后最早发挥了其创造性才能。我们看到中国市场经济的星星之火首先是在农村点燃的,农民工和农民到沿海地区打工或创办乡镇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他们是中国最早的一批创业者。
中国市场经济初期具有代表性的三大经济模式,即温州模式、苏南模式和珠江模式,至少前两大模式都是“农村模式”,另外具有代表性的“义乌模式”也是“农村模式”,中国的市场经济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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