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地方政府竞争论”也隐含地预设了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反应比私人更快,更有效,而当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为分离”(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把个体根据市场信号配置土地的可能性排除在外了)之后,地方政府就有了发挥这一优势的可能。
但这种预设是难以成立的,一般来说,由于信息是分散的、即时的,个体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总是要比政府更敏锐。
静态分析法
在方法论上张教授和诺思都是静态的分析方法:诺思是认为已经存在最优(标准的私有产权制度),而张五常教授是在现实条件下求解最优。
导致张教授“误认为”两权分离和地方政府竞争是“中国经验”的原因是什么呢?
其原因恐怕与“约束条件下求解最大化”这种静态的分析方法有关。
虽然张教授否定了诺思“标准的好制度才有效”的观点,指出中国这种“不标准的”产权制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是有效的,但在方法论上张教授和诺思都是静态的分析方法:诺思是认为已经存在最优(标准的私有产权制度),而张五常教授是在现实条件下求解最优。顺便要说的是,诺思虽然分析演化现象,但其方法却是静态的。
假设已经知道最优或求解最优的静态方法是新古典经济学,也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的特征,如张军教授在文中提到一篇引用率很高的文章《法律、金融和中国的经济增长》,这篇文章认为“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不符合诺思定义的好制度,但中国经济增长背后有别的制度在发挥着类似的功能”,这实际上是把“别的制度”视为“中国的约束条件下的最优”。
约束条件下求最优的方法与“功利主义”、“经验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即从观察到的“成功”中寻找原因,寻找合理性,这种做法看似不错,但至少有两个问题:
一是武断性,即人为地把某种因素和某种成功联系起来,认为这种因素就是那种成功的原因,比如人为地把两权分离和中国经济的成功联系起来,然而,如前所述,两权分离根本就不是中国经济成功的原因,虽然它存在,但并不合理;
二是忽视了“看不见的”。研究者,比如张五常教授怎么知道假如换成另外一种制度,经济绩效就不会更好呢?换句话说,怎么知道那种制度一定是最优的呢?显然其他可能性被排除在外了。
实际上不存在最优的制度,制度是人行动的产物,也就是说制度是演化的,制度演化过程也是经济绩效变化的过程。要让制度朝着促进经济绩效的方向演进,就要允许人行动,好的制度一定是使人有更多机会扩展其行动空间的。
如哈耶克所说,这种“好制度”是“抽象的”,比如保护财产权是指同等地保护所有人的财产权,而不是指某种具体的产权安排,如两权分离。
假如诺思所说的“好制度”是上述“抽象”意义上的制度,那么中国的经验与诺思的理论很大程度上是“相符的”,而非张教授所说的“不相符”,因为如前所述,中国巨大的经济成就正是建立在保护私有产权(主要是“人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基础上的,而私有产权正是诺思眼中的“好制度”。
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诺思并没有把自己所说的“好制度”是“抽象的制度”讲清楚(在其静态的分析框架中是难以把这一点讲清楚的),从而为混乱留下伏笔,导致人们把他的好制度理解成“具体的”产权安排,如“明确界定了的土地财产权”。以这种具体的好制度为标准,中国的土地等产权制度是“不符合”诺思要求的,这种“不符”也被张教授武断地当成了中国经验。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静态的方法可能导致诺思把“私有产权”理解为“事先明晰界定”的财产权,假如张教授是在“产权需要事先明晰”这一点上不同意诺思的话,那我们要为张教授鼓掌,因为没有谁可以事先把最优的产权界定出来,这种静态观不成立。
但问题是张教授也是静态的,他认为某种人为地“安排”出来的制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人为分离)可以成为理想的制度(中国经验)。如前所述,实际上这种人为分离的产权制度是不合理的,是需要在承认“人的创造性才能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人的行动过程中不断地被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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