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事实却是,秦朝统治者在刚刚结束数百年战乱之后随即大兴土木,修阿房宫、骊山墓,其骄奢淫逸、挥霍无度、疲敝百姓的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先秦诸子也是法家认可的“立天子以为天下”的基本政治价值,也违背了韩非子“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的法治原则。法家的真精神其实在秦代已逐渐消亡。因此,秦朝暴政而亡的历史责任,最终必须由秦朝政治实践者来承担,不能简单归结为韩非子以及法家思想。
秦朝的政治意识形态实为将韩非子及法家的重刑理论嫁接在阴阳家的历史哲学之上形成的理论怪胎。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史记•秦始皇本纪》)以及大兴土木全然不顾民生的背后,不是商鞅的理论更不是韩非子的思想,而是“五德终始”的自负。正因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何秦朝政治实践中存在如此多与韩非子治国原则完全背离的行为。
汉儒之所以将韩非子与秦朝灭亡联系起来考察,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及学派论争色彩,其主观性不容忽视。其一,汉儒对秦朝政治实践的“暴政”判断,汉朝的政治正当性必须建立在秦朝灭亡的基础之上,因此“暴政”就成了汉儒批判秦朝的最好理由;其二,法家尤其韩非子与儒家在先秦时期的思想论争所形成的历史恩怨,使得汉儒正好利用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来反击法家及韩非子。其后,由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始终是古代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故而汉儒对韩非子及法家的评价基本成为此后儒家学者的共同看法,极少有人提出相反意见。
韩非子学说不等于“专制”“不道德”
韩非子学说是“非道德主义”吗?王充《论衡•非韩篇》首提“韩子必有无德之患”。不少学者更是将“非道德主义”理解为完全否认道德的价值。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通常来讲,《韩非子》里面涉及到的所谓“非道德主义”的记载,其实都有特定的内涵,并不能视为“非道德主义”的证据。的确,韩非子曾明确主张“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则可以王矣”(《外储说右下》),“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六反》)。如果脱离韩非子思想的整体特征,单纯从字面意思理解,极容易得出韩非子主张“非道德主义”的看法。其实,此处之“仁”与“忠”,均带有私人情感的色彩。在韩非子看来,君臣之间是一种基于利益交换之雇佣关系,那么,正如买卖双方用不着大谈特谈彼此私人感情一样,君臣之间并不需要任何私人情感夹杂其中。韩非子认为,买卖双方各取所需,不必谈感情;一旦私人情感介入买卖关系,势必影响公平交易的原则。
显然,我们在此看到的是公正客观的规则之重要性,而不是对道德的否定。事实上,韩非子并不讳言善,他将善作为一种价值来加以提倡。例如,《韩非子•有度》主张君主应该杜绝“蔽善饰非”的政治现象,真正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守道》则憧憬圣王立法“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最终实现“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具有明确的惩恶扬善的伦理意识,哪里是“非道德主义”呢?
韩非子学说是一种“专制主义”吗?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专制”的恶名,实为古代中国儒家学者“暴政”恶名的现代延续,同时又增添了新的内容。
“专制”,作为一个现代中国学术及政治领域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实则源自西方的学术话语体系。“despotism”是中文“专制”概念的对译词。“despotism”一词,在西方学术语境中常常与“东方专制主义”的偏见联系在一起,进而形成了西方历史上特有的“专制中国”印象。
“despotism”具有如下特征:单一君主制,君主拥有不受约束的最高权力,君主可以随心所欲地为所欲为。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的理解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9页)。随着西方学术理论及概念的传入,中国学者开始运用“despotism”来研究中国古代历史及文化,韩非子的思想亦因此而被定性为“专制”或“绝对君主专制”。极少有学者注意到,韩非子的思想与孟德斯鸠意义上的“君主专制政体”具有某些相似性,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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