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海:“权力清单”应慎行
发布日期:2016-01-14 21:52:37 来源:共识网 作者:蒋德海 编辑:胡擎银

  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已经30多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也已近20年,但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滥用仍然严峻。在观念上,我们长期把社会治理简单地理解为管理部门管理老百姓。同时,把社会公共治理又仅仅理解为是一个秩序的问题。其实,社会治理更要解决社会的是公平正义,即谁来治理或如何治理的问题。比如,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社会重大决定的决定等等,都有一个人民群众如何参与的问题。因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治理,是民主政治下的社会治理,是公民、社会和政府的一种合作,其核心是社会自治,是社会有机体之治,因而是一种共治。只有社会自治或共治才能带来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现代民主治理意识的缺乏,也造成了我国社会治理实践的多种乱象。不久前披露出来的农民工送公安局不作为锦旗被拘事件、湖南娄底市新化县综治委2015年还在定抓捕黄赌毒任务数(精确到2,491人)等等,表面上是公权的滥用,实质上是约束公权的社会基础没有形成,权力的行使者对公民的保障没有敬畏感。必须明确,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外也不可逾越。”限权是民主的正义要求,也是民主的结果。权力只有在强大的社会制约之下,才会敬畏法律。同样地,只有具有充分的限权,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具有超越匮乏和恐惧的自由。发生在哈佛350周年校庆的“两个总统之争”,很强烈地体现出限权的这种意义。在哈佛校庆前,里根总统发出暗示,要求获得哈佛荣誉方帽。但哈佛校长鲍克毫不客气地向报界宣布,他无意奉承“另一位总统的虚荣”。(在英语中,校长和总统是同一个词)同是此教授,1983年在任哈佛法学院院期间,曾率众校长抵制政府有关限制共产党国家留学生就读保密技术专业的规定,维护了炎黄子孙求学各类学科的权利。显然,所有这些都应归功于严格的限权机制,普通公众无须担忧权力可能带来的匮乏和不自由的恐惧。

  第二,规范权力既要限权又要保权。限权和保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通过限制权力把拳头缩回来,能够有效加大政府在一些管理领域的责任和法治能力,这是限权。另一方面,国家公共权力又必须严格实施,保权就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属于国家的责任绝对不能推托。故限权政府也是责任政府。政府的权力限制要有利于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职责的发挥。为什么不少中国人喜欢到新加坡买中药材?主要原因是安全放心。但新加坡的药材都来源于中国。问题出在中国的市场监管出了问题,导致假冒伪劣猖獗。近年中国的污染、质量事故、假冒伪劣等大量都与权力的监管不力有关。可见,权力的规范,不仅要限权,还要保权,要保证权力必须尽责。我国宪法规定了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近十项行政权力,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所行使的近五项行政权力,如行政执行权、行政管理权等,国家机关的公共管理应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由有权的部门依法实施,同时必须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责任也是限权,是用后果的责任来限制权力的任性。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有多大的责任,没有责任就不应有权力。有责任而没有权力或有权力而没有责任,都违背正义的原则。

  第三,促进公共管理权力行使的规范化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我国来看,公共权力限制的关键是党政分离,从今天来看,还要加上党法分离。如我国民主法治中如何界定党、政、法权力的边界,或党的领导如何体现法不授予则不为的原则?行政权、司法权和党权如何分离?界限、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国家和社会的一些重大决策包括司法如何既体现党的领导,又体现党政和党法分离的原则?这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应将这些问题的基本道理说透,关系厘清,要体现基本的公平正义。否则我国社会公共管理中的大量法治问题及其公平正义就难以真正解决。比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发生偏差,而且也可能败坏他的正直为人。”但在党政、党法界限不清的情况下,老百姓对党政领导提意见,或产生一些纠纷,就难以避免党政部门“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又比如,我国现在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总是先纪检部门介入,然后才是司法部门介入。但这种党权先于法权的做法并不符合执政党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凡此种种,都要求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定。司法部门有权处置纠纷,但前提是司法部门必须中立;党纪部门可以查处党员干部,但党员干部触犯的是国家法律,党纪部门不能干涉国家司法部门和超越司法部门。此外,目前不少地方出台的“权力清单”大都与行政审批权有关,但从公共权力的限制看,它并不主要是一个审批权的减少问题,而是通过权力公开形成限权的政治和行政生态。因此,公共权力的规范化不仅要严格遵循法不授予则不为原则,更要加大权力的制约,明确权力的责任,这就要求在推动权力限权的同时,加大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进程。从各地“权力清单”的实践看,最有价值的做法恰恰是党政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化。而其前提就是党政分离,属于行政的还给行政,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循此渐进,我国社会管理和民主法治必将迎来一个新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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