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海:“权力清单”应慎行
发布日期:2016-01-14 21:52:37 来源:共识网 作者:蒋德海 编辑:胡擎银

  第三,法治限权必须体现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为了行政效率而需要,而且是对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尊严的承认。”推进和确认“权力清单”,同样要体现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在政务部门首先表现为政务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政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的依据是相关行政法规。政务部门有多大或多少权力,不是政务部门自己可以确定的,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反之,政务部门通过权力清单公布的权力,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不合法。特别是,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政务部门公布权力清单的权力。在这前提下,政务部门实施权力清单本身就有一个合法性问题。同时,权力清单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权力,还会涉及到权力的清理。根据法不授予则不为原则,权力的增加和改变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由有权的机关依法实施。程序正义还表现为对政务行为的正义性要求。一切政务行为都必须出于公共福利的目的。行政法之所以是限权法,就是为了公共福利的目的。政务部门不能为自身设定权力清单,是因为在这种行为的背后,可能包括权力自身的利益。政府作为法律的实施部门,同样不具有清理权力的职权。凡此种种,都包含着正义的要求和理念。

  第四,法治限权是人民的事业。法治限权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党政部门在推动“权力清单”时,有一个如何贯彻人民主体原则的问题。目前我国政府的公信力不高,与缺乏公众参与有关。在这情况下,如何积极推进公众的参与,化解利益群体对限权的阻碍,都是权力清单的推行本身所无法解决的。从形式上说,出台权力清单并不难,难的是如何界定何种权力是合理的,谁来界定?尤其是,要让既得利益群体放弃自我利益极为困难。比如车辆年检,应当不应当属于政府的权力? 从长远看应还归社会,如果由政务部门自己来界定,就难以取消。同时,权力清单的目的是使权力行使公开化。随着权力清单制度的深入,公众对权力行使的公开化要求会越来越高,这就必然对现行不公开的行政权力及其利益带来冲击,如重要的人事问题、利益问题,甚至包括领导的年终奖收益等敏感问题的权力决策能否公开,是否做好的公开的准备?此外,组织部门提拔干部的测评,结果只向领导公开等等,都会面临挑战。在这条件下,如果法治限权仅局限于党政部门的“权力清单”,法治限权就会受到遏制,而从限权开始的“权力清单”最终的效果却可能是遏制限权。

  三、我国规范权力行使的若干路经

  规范权力的行使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国家不仅要限制权力,而且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运行。这就要求对权力的规范既要民主又要科学。从民主的要求看,对权力的规范要体现民主的内涵,特别是规范权力的措施及其制度设计必须体现民意;从科学的要求看,对权力的规范要体现社会管理还归社会的历史趋势。本届政府在开局之年就已经提出,凡是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尽是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凡是社会和市场能做的。对权力的规范只有体现了这个趋势,才符合社会的发展方向,才是一种科学的限权。但从我国近期权力清单改革中所体现的精神看,其民主性和科学性都存在问题。其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在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其定位还不准确,不少领域“大政府小社会”甚至“政府统吃无社会”的现象没有根本改观。为推进我国权力的规范行使,当务之急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大力促进“社会有机体”的形成。“社会有机体”是马克思提出的政治哲学理念,关键是“社会”和“有机体”两个概念。马克思把社会理解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由人的联合体”对社会的治理就是一种共治或自治,“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迈进。” 这种共治或自治的生命形式就是有机体。共治或自治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公共的广泛参与和合作。“能够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与的政府。任何参与,即使是参与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正是这种广泛的参与和合作,大大地促进了社会幸福。正如杰佛逊所说:“我们只有在自治中才能看到自由、安全和幸福。”从社会有机体也自然地引伸出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社会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主体,由此才能形成一种限制公权的社会基础,使公权的限制成为可能。公共管理权的法治限权不能靠权力,甚至主要不是靠权力,而存在于社会之中,取决于社会每一个成员对公共事务的热忱。杰佛逊说得好,如果人们对公共事务变得漫不经心,那么你和我,国会和州议会法官和州长都将变成狼,因此,“ 政府欲达完善, 其途径不在于统一或集中权力。而在于分散权力。” 也就是说,没有公众的参与,没有社会的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都会滥用权力,这就需要限制权力、规范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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