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晓:后危机期的全球金融业
发布日期:2013-10-17 15:24:50 来源:共识网 作者:秦晓 编辑:

  制度改革的另一个问题是提高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第三阶段对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做出新的规定,进一步限制高杠杆率,它对证券业、保险业也产生了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到6%,最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这就大大提高了银行业的门槛。当然也给了银行足够时间。

  对证券公司资本的监管,高盛、摩根士丹利转为商业银行,都拿到了商业银行的牌照了,并未开始商业银行的业务,但它们也被监管了。美林银行被美国银行收购,目前整体上受到银行资本监管规定。巴塞尔协议只能间接地做,处理巴塞尔协议对证券业的监管还没有出台新的政策。

  保险的监管,从风险识别和分类开始,没有直接规定杠杆率。资本量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指标,其数量决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全球实践来看,各国普遍采取了双重标准,即最低资本要求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两个标准都要达标。

  制度改革,又要回到“大而不倒”的问题。美国等经济体的监管部门对可能造成系统风险的大型银行实施规模限制,以避免“大而不倒”。首先国际会计制度从“孰低原则”转为“公允价值原则”,以增加企业资产透明度。当然这是有争议的。

  限制投行投资对冲基金、私人股权基金和自营业务,避免代理与自营的利益冲突。这就是“沃克尔规则”的主张,一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将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割开来。二是反对商业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限制衍生产品交易。三是对金融机构的规模严格限制。但是最终成形的法案比这要温和得多。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

  四、在制度改革方面尚存争议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分业和混业,折腾几十年了。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从混业走向分业。而此期间欧洲一直保留了混业经营。上世纪90年代,盛行所谓“金融超市”,认为混业经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而且有偕同效应。

  本世纪初,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分业回到混业。金融危机后“沃克尔规则”及据此通过的新法案对商业银行经营投资证券、金融业又做出了限制。虽然没有限制到分业,还是崇尚混业,认为《格拉斯-斯蒂个尔法案》误读了“大萧条”,欧洲没有这么做也很好。但现在看来没有这么简单。

  主张混业的观点认为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并通过交叉产品获取协同效益。主张分业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的客户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各自的风险喜好不一样,买保险,是为了养老和医保,不想做高风险的事。万一投资失误,就没有养老的钱了。做证券,一部分钱想做长期保值,一部分做有一定风险的投资;而商业银行只是做存款,不要求去做投资。这三种金融机构也有不同的风险文化,要适应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此外,混业后三者间的风险传递也难以控制。类似的争论也发生在保险业中的寿险、财险的混业与分业上。

  中国目前规定上还坚持分业,但实际上基本放开了,平安、中信是典型,很多大的商业银行在香港都有证券业、保险业。只不过没有明确规范、没有明确指引,只是逐项批准,拿到牌照就干,没有拿到牌照就不能干。到底中国搞分业好还是混业好?需要研究。如果问我个人的观点,我主张分业。那些愿意把钱砸进去赌一把的人让他去赌,愿意用钱养老的就让他养老,不要把这两种钱混在一起用。

  第二个有待认识和深化的问题就是“大而不倒”。银行是一个网络机构,而且需要规模效应,银行的成本很高,如果银行的规模、网点、总资产、贷款总额、存款量不够,不足以支持它的运营。第二,客户是移动的,资金是流动的。银行必须满足客户,不论是在空间上、时间上或者其他方面,要满足客户。所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是要看银行规模。大家都认为前几家的大银行垄断了全球的资本。规模效应也好,为客户服务的特征也好,必须是网络的。但银行只要规模、网络,就很容易产生“大而不倒”。我觉得,这还需要研究。光讲“大而不倒”,忽视了银行的行业特征和规模的问题、网络的问题、客户服务的问题,也不对。找出合理的规模,任何问题,都不是没有约束条件下的选择。你选择了这个可能对那个造成损害,要均衡一下。我个人主张要有均衡,不要光讲“大而不倒”而不讲“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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