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220页。
[24] 引自林来梵:《从法律通往上帝的怀抱》,载2007年11月22日《南方周末》A4/5版。
[25] 王海明:《公正 平等 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44页。
[26]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9月第1版,第3-4页。
[27] 同上,第5页。
[28] 同上。
[29] “在春秋战国时期,野心勃勃的统治者为了鼓动民众参战和牺牲,做出了三个重大的让步:首先是言论自由,这一点由‘百家争鸣’所表明;其次是获是公正的权利和通过上诉来修正司法不公的权利;最后是在土地授予和福利政策方面的经济权利。因此,公民权在欧洲大地上‘开花’之前,就已经在中国大地上‘萌芽’。”[美]许田波:《战争与国家的形成: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之比较》,徐进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第161页。
[30] 同上,第167页。
[31 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69页。
[32] 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814页。
[33]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09页。
[34]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王亚新译,载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16页。
[35] 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1月第1版,第12-13页。
[36] [秘鲁]赫尔南多.德.索托:《资本的秘密》,华夏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36页。
[37] 所谓“五朵金花”,是1950年代马克思主义新史学主要开辟的五个领域:古史分期、土地制度、农民战争、资本主义萌芽和民族融合问题。
[38] 王家范:《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31页。
[39] 赵冈:《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15页。
[40] 同38,第132页。
[41] 同上,第133页。
[42]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与民众的民事法秩序》,王亚新译,载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00-201页。
[43] 同39,第16-19页。
[44] 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24页。
[45] 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3-4页。
[46] 同44。
[47] 王家范:《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36页。
[48] 同上,第133页。
[49] 同上,第141页。
[50] 辛弃疾:《稼轩词》卷四《最高楼》,转引自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214页。
[51] 罗椅:《涧谷遗集》卷一《田蛙歌》,同上。
[52]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与民众的民事法秩序》,王亚新译,载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00页。
[53] 洛克说:“君主或议会纵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来规定臣民彼此之间的财产权,但未经他们的同意,绝不能有权取走臣民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因为,这样就会使他们在事实上根本并不享有财产权了。”[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87页。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皇权虽然在法律上承认臣民彼此之间的财产权,但是由于专制皇权对臣民财产恣意侵害,就在事实上使臣民们没有财产权。
[54] [秘鲁]赫尔南多.德.索托:《资本的秘密》,于海生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47页。奥尔森也说:“为了得到复杂交易和那些持续时间很长的交易的好处,社会中的个人不仅需要有从事贸易的自由,而且还需要拥有权利,对财产和抵押财产确立牢靠的所有权。”[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 稽飞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4月第1版,第144页。他同时发现:拥有确立得最好的个人权利的发达民主社会,同时也是拥有最为复杂、最为广泛的交易(如期货市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交易)以实现贸易收益的社会。它们一般也是拥有最高水平的人均收入的社会。同上,第145页。
[55] 同上,第50页。
[56]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11月第1版,第11页。洛克也说:“如果支配那些臣民的人有权向任何私人取走其财产中他所属意的部分,并随意加以使用和处置,那么纵然有良好和公正的法律来规定他同一般臣民之间的产权范围,一个人的财产权还是没有保障的。”[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87页。
[57]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71页。
[58] 许田波女士认为,“与自由主义观点相反,财产不一定是自由的基础,小规模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有利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极权主义秩序。” [美]许田波:《战争与国家的形成: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之比较》,徐进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第172页。我们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小规模土地所有制只是一种具有内部自由的财产,因而是残缺的不完整的财产,它有利于极权主义秩序是不奇怪的。
[59] 宋代王明清:《挥塵录余话》,转引自王学泰:《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同心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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