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作提: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治乱循环之谜
发布日期:2013-03-26 11:34:04 来源:共识网 作者:丁作提 编辑:

  我们前面说到,一般而言,税是权力与权利相互碰撞、冲突和斗争的前沿,通过税往往能揭穿政制的真相,揭开政制的底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田赋以外有杂税,杂税以外有陋规,陋规以外有常例,常例以外有贪赃。因此,仅仅注意表面的正常的税费负担是很不够的,这只是“财政阳史”(吴思语);更要关注包括“刘瑾潜流”这类内容的“财政阴史”(吴思语)。透过财政税费的“阴阳史”,我们更加坚信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缺乏产生权利观念、思想和文化的土壤;我们也更加明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税没有也不可能显现为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斗争,而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较量或者政治生态的平衡。税的这一真相恰恰说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政制的前宪政性质:政制的里子遵循的是 “成则王侯,败则寇” ,“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的强盗逻辑;政制的面子粉饰着“三纲五常”、“仁义道德”。不过,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至少在名义上,历朝历代的税率大多在10%左右,只是这一正式规则被“潜规则”、“抽水机规则”替代了、架空了,而一个完全按权力对比消长的“潜规则”运行的政制必然走不出一治一乱的怪圈。人治的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实质是权治的“权在政在,权失政亡”。当“天下为公”成了“天下为家”时,天下就必然表现为王朝的更替,所谓“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已经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今天西方的民主国家,总统、总理或首相也是轮流做的,但通过公开的民主选举和平实现权力交接,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更替时的血雨腥风不可相提并论。

  [1] 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4月第1版。

  [2] 李慎之:《发现另一个中国——〈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序》,第10页,载王学泰:《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上)》[增修版],同心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3] 同上,第11页。

  [4] 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5] 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12月第1版。

  [6] 吴思:《官家主义——一种历史分析框架》,载《博览群书》2007年第9期,第58-72页。

  [7] 同2。

  [8] [美]索尔·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梅文译,涂纪亮、朱水林校,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

  [9] 王家范:《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萧国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6月第1版。

  [10] 赵冈:《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新星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62页。

  [11] 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17页。

  [12] 萧国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143-149页。

  [13] 冷鹏飞:《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形态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3月第1版。

  [14]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130-158页。

  [15] 吴于廑:《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载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15页。

  [16] 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72-178页。

  [17] 王家范:《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60页。

  [18] 转引自薛国中:《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中国商品经济对农本经济的侵蚀》,载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60页。

  [19] [德] 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58-169页。

  [20]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第1版,第65页。

  [21] 同上,第87页。

  [22] 汉娜·阿伦特对权力、强力、武力、权威和暴力的含义作了区分。她认为,权力,对应于人类的是一致行动的能力,它永远不会成为某一个个人的性质,它属于一个群体而且只有在这个群体整合在一起的情形下才维持其存在。强力,只指称某些单数的东西,指称一个单个的实体;它是埋藏在一个事物或一个人之中的一种性质,属于该事物或该人本身,可能在与其他人或其他事物的关系中证明这种性质,但本质上是独立于这些关系的。武力,在日常谈话中总是被当作暴力的同义词使用,特别是作为一种强制手段的暴力的同义词,但是在专门语言中,这个词只用来指“自然武力”或“境遇武力”,或者说,用来指示物理的或社会的运动所释放的能量。权威,是一个最经常地被滥用的词汇,可以被赋予给人或被赋予给职务;权威的标志是被要求服从者的不加质疑的承认;无论是强迫还是说服都是不需要的;权威的保持离不开对人或职务的敬重。暴力,与众不同之处是它的工具特点,从本质上说工具性的;它与强力相近,像所有其他工具一样,是为了倍增自然强力的目的设计和使用的;与所有工具一样,它总是离不开它所追求的目的的指导和证明。基于上述区分,阿伦特认为,“权力确实是所有政府的本质,但暴力不是”,“永远不会从枪管中生长出来的是权力”。汉娜·阿伦特:《权力与暴力》,洪溪译,载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第六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31-4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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