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峰:走向宗教的多元治理模式
发布日期:2014-06-09 13:57:07 来源:文化纵横 作者:卢云峰 编辑:

  第二,在管理宗教时,政府需要在战术上忽略宗教,或者说无为而治。“多元治理”模式所透露出来的一个思路就是不必视宗教为洪水猛兽,也无需事无巨细都加以管理,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坦率地说,什么都想管可能什么都管不好,代价大却效果差,放手让社会监督宗教或许更为有效。台湾在转变为“多元治理”模式之后,社会成为管理宗教的主力,民间力量担当起监督争议性宗教人物的重任,这有利于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并对那些存在偏差或争议的宗教团体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多元治理”模式让政府遁形于社会背后,看似消极,但能落到实处,此所谓“无为而治”;而以国家为中心的管制模式,看似积极有为,但在实践中或者因社会成本过大而难以实施,或者即使实施也会导致一些意外后果,从而使管理目标难以达成。实践表明,在实施多元治理模式之后,台湾地区和美国虽偶有宗教乱象,但乱中有序,宗教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与正面。

  第三,在战略上,政府要重视宗教。具体而言,就是要积极利用宗教对内塑造国民性,凝聚共识;对外传播自身文化,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前文已经提到,美国虽然依靠社会力量来管理宗教,在法律地位上赋予每个宗教平等地位,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恰恰相反,美国政府有清晰的宗教战略,独厚基督教。在美国国内,基督新教为美国的立国之本,其影响无远弗届,有人称之为美国的“隐性国教”。在国际上,美国大力推行与新教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价值观,新教成为美国软实力的重要来源。如果说美国是个新教社会,那么台湾地区则是一个儒家社会。在台湾地区,台当局在尊重宗教多元的同时,儒家价值成为社会都认可的文化公约数,其功能与美国的新教类似,虽然其地位有所不如。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在制定宗教抑或文化战略时加以甄别与借鉴。

  美国的宗教治理:从“国教模式”到“多元治理模式”

  殖民地时期美国循“国教模式”治理宗教。在这种模式中,世俗政权被视为特定宗教的强制性代理机构,宗教则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其特征是一教独大,万教齐喑。国教模式背后是“独大--排他的宗教观”,即认为只有一种宗教独占真理,其余宗教皆为虚妄,因此需要加以压制。宗教纷争也由此而起。

  在北美最初的13个殖民地中,有9个设立了官方宗教,如安立甘宗之于马里兰与弗吉尼亚,清教之于马萨诸塞。他们利用法律和税收等手段压制其他宗派:浸信会在马萨诸塞州被明令禁止,不少人被冠以异端、渎神、或偶像崇拜的名义被审判并判刑。贵格会在马萨诸塞地区不许存在,至少四个贵格会信徒因信仰被吊死,有些儿童因父母信仰贵格会而被波士顿当局卖为奴隶。在弗吉尼亚,非安立甘宗宗教团体不能举行礼拜活动,同时规定任何人如果有三次不参加礼拜活动便将罚做6个月的苦役;天主教徒和贵格会信徒不能担任公职。

  新教内部宗派林立,彼此倾轧;不过这些新教宗派在反对天主教时却能一致起来。天主教徒在11个殖民地没有合法居留权,反天主教事件此起彼伏。如果说天主教徒与新教徒还有什么交集的话,那就是共同排犹。当时就是十足的一切宗教反对一切宗教的混乱局面。乘坐“五月花”号来到北美的先驱者原本是为了追寻宗教信仰自由,他们希望借用世俗权力立清教为官方宗教来达成目的,却未料到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清教徒的确享有了某种程度的宗教自由,然而其代价是更多的宗派遭受到了迫害,新大陆的宗教纷争甚至比欧洲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种令人厌恶的局面在美国独立后得到改善。当时很多宗派都希望自己成为这个新国家唯一的国教,但是却有心无力;或许清教在马萨诸塞州具有优势地位,但放眼13个州,它却无疑是十足的少数派。不只是清教,几乎每个宗派都绝望地发现自己无法在全美占支配地位。在此形势下,各宗派最明智的选择便是彼此妥协,接受现状,以避免某宗派坐大成为国教后自己遭受逼迫。于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在最初的13个州中,只有三个反对该规定,其他州则无异议。在推行该规定时,美国联邦政府实施了“双轨制”,让那些原本设有官方宗教的州逐步变革。到1833年,马萨诸塞州取消了最后一个州的官方教会,政教分离和宗教宽容的原则最终在美国确立。今天我们提到美国的政教分离,很多人强调领导人的高瞻远瞩,或者认为美国人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当然不能否认这些因素。不过最根本的原因是宗教团体之间的现实利益考量。或者说,这是斗争的结果。随着第一修正案的出台,美国的宗教治理由“国教模式”转变为“多元管理模式”;政府不再具体干涉信仰,社会成为约束宗教团体的主要力量。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概括出当代美国宗教治理的三个特征。

  首先,宗教管理的对象是争议性宗教团体的实践,而非其思想。有社会学家认为,宗教团体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张力呈正态分布,大部分宗教团体与其外部环境存在适中的张力,那些与外部社会高度紧张的或高度和谐的宗教团体都是少数,居于正态分布的两尾。这个模型告诉我们两点:第一,宗教团体与外部社会之间存在一些格格不入或者说张力是一种常态,只要这种张力在一定范围就是正常的;我们不能指望宗教与社会完全合拍,与世俗社会有一定程度的紧张是由宗教的性质决定的;第二,宗教治理的主要对象应该是高张力的宗教团体,社会学的概念叫“教派”。在规训那些与主流社会高度紧张的宗教团体时,美国政府针对的是宗教人物的行为而非其思想。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摩门教放弃多婚实践的案例中得到启示。

  最初的摩门教因教义缘故奉行一夫多妻制,这有悖于美国的风俗与法律,它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日趋紧张。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摩门教认为该法案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宗教自由的规定,因此决定主动出击,挑战该法案的效力。杨百翰的秘书雷纳德主动向政府承认自己因出于履行宗教义务拥有两个妻子,被法院起诉。1879年联邦法院做出终审决定,雷纳德被判入狱两年并处500美元罚款。该判例表明,宗教自由限于思想或观念层面;行为则由法律管辖。人们可以自由地信仰任何宗教,但不能藉由宗教理由违反公认的行为准则或破坏社会秩序。在驯服摩门教的过程中,只有那些多婚者受到制裁;普通的摩门教信徒,即使他们内心信奉多婚的教义,只要没有多婚的行为,概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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