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宏观社会而言权责对应在政治上不能仅仅是一种观念,没有具有约束性的制度安排,权责对应实际上无从谈起。但是如果共同体足够小,则其内部的血缘亲情就在很大程度上可保证权责对应,而无需特设制度约束。在一个家庭内,父亲并非儿子选举产生,也没有授权-问责的契约安排,更无所谓分权制衡。但是一般来讲,父权与父责都可以做到自然对等。
儒家正是从这种小共同体中温情脉脉的父权—父责统一体出发进行外推,认为君臣一如如父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要像个君,臣才能像个臣;父要像个父,子才能像个子;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显然,这种关系对双方都有约束,所以原始儒家虽然讲君权父权,但并不等于绝对专制。
相反,从上述原则中还可以推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之类的“民本思想”。古儒由此发展出一套“仁政”学说:儒为帝王师、教君行仁政,君命来自“天意”,而“天意”非神意,“天听自我民听”,“顺天应民”之类的说法,都强调行政正义原则的重要性。
问题在于:在足够小的熟人共同体如“家”内的权责对应,依靠血缘亲情就可以达到。但在由陌生人构成的大共同体中,君民间能有父子之情吗?父权与父责对应可以靠亲情,君权与君责的对应、国家统治者的权责对应靠什么来保证呢?近代人给出的答案是:靠一整套严密的授权-问责之契约安排,即宪政民主。(34) 但近代以前,无论中西哪个民族的思想者都还没能给出可行的回答。古儒有时原则上认为君民(君臣)应当类比父子,但有时(如在《六德》篇中)也明确指出“君所以异于父”就在于君臣难以建立父子亲情,只能类似“朋友其择”。那么假如君不负责任地滥用权力,臣民怎么对君限权问责呢?
古儒仅有的答案似乎是:在家靠亲情,在国靠“革命”。统治者的权责如不对应,如果他没有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甚至反而还虐待人民,他的权力就没有合法性,人们就可以推翻他。所谓“汤武革命,顺天应人”;“抚我则后,虐我则仇”;“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若寇仇”;“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其君”;如此等等,都是讲的这个道理。汉景帝时代辕固生那番导致君主十分尴尬的“革命”言论,就是这种观念的最后一次重要表现。
汉武以后,古儒渐变为“法儒”,权责对应的思想为无条件忠君的思想所取代。尽管一些“法儒”的“法家化”并不彻底,还保留一些古儒约束君权的想法,如董仲舒一方面接过法家的“三纲”之说而放弃了古儒的父重于君、权责对应和“革命”观念,一方面又从道家、阴阳家那里搬来一套天人感应学说,想借上天示警来吓唬君主而对其行为稍加约束。但这一套虽不能说全无作用,主要从法家那里继承了某种“唯物主义”传统的权势者们对此常常是不太在乎的。于是这种约束与“周制”相比是小得太多了。而“革命”这时已经变成“法儒”所不齿的“贼寇”行为。至于在制度上提出质疑,除了一些保留古儒遗风的批判者如黄宗羲等以外,已很少有人为之。
“天下主义”、“特殊主义”还是小共同体主义?
对古儒的上述政治观念,过去有两种似乎截然相反的评价:有人认为古儒是超越了“民族国家”的“天下主义”者,这种“天下主义”似乎可以矫正“西方的”个人主义与民族国家等一整套现代制度的弊病,而开辟一条“为万世开太平”之路,建立“后现代”的世界秩序。相反,有人则认为古儒强调亲疏之别和家族本位,是落后的“特殊主义”,妨碍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法家反对“亲亲”,主张“一刑”,是所谓的“普遍主义”,比儒家进步云云。
笔者对这两种评价都不敢苟同。
首先,古儒的“天下”是无数血缘族群的海洋,这些血缘族群作为封闭性的小共同体对外使国家权力难以进入,同时族人在小共同体内并无个人权利。族人无法在国家公共生活中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当然更谈不上对国家以上的“天下”事务有任何发言权。这样的“天下主义”与近代意义上的普世主义或国际主义不可同日而语。
但是,小共同体本位作为一种自治意识在古儒那里是被视为普遍规则的。在这个意义上小共同体本位并不等于“特殊主义”,正如个体权利本位(所谓个人主义)不等于特殊主义、而且恰恰是现代法治中的普遍主义之本一样。
在近代意义上,同等尊重世上每个人的个人权利(而不是只维护某些人的特权),这就是普遍主义。类似地,如果古儒主张同等尊重每个家庭或家族的自治权利(而不是只许皇帝搞“家天下”,老百姓却“不得族居”,乃至被强制“分异”),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普遍主义,或者至少是具有普遍主义的因素。
现代个人主义并不是只保护某个人特权的主义,更不是“自私自利主义”,不会使社会变成一盘散沙。相反,它是要在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整合。类似地,在古儒那里小共同体本位也并非狭隘地只考虑某个小共同体,更不是“小共同体自私”,它同样是整合国家、社会乃至“天下”的一种方式。
儒家正是这样主张的。《孟子》所谓“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之说,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方式不是现代的,更未必如某些“儒家救世论”者所说的那样比现代还好,但它与现代社会的隔阂至少不会比法家式的极权做法更严重。
无可讳言,儒家的宗法制下家庭内部关系不平等,家长有特权(父权),就此而言原初儒家价值体系中的确有特殊主义成分,过分把历史上的儒家“现代化”并不可取。但是在传统时代,包括西方的中世纪,你上哪儿去找完全没有特殊主义成分的思想资源?而毫无疑问,被识者称为“伪普遍主义”的法家,其特殊主义实际上要比儒家更为强烈,因此对现代法治的普遍主义原则破坏也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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