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近墨远”与“为父绝君”:古儒的国—家观及其演变
发布日期:2014-05-29 09:38:16 来源: 作者: 编辑:

  但若权不我在,则奴隶矣。若公共权力及以公权代表自命的统治者今得以“利天下”为由拔我一毛,明日自可以“利天下”为由而折我一臂,又明日当可取我之头,乃至取类我者任一人之头,以此类推,直至为51%之“多数之利”可以屠戮49%之“少数”。天下之事,尚可言乎!而所谓利天下者,亦不过为“天下之主”者自利之借口耳。诚如明儒黄宗羲抨击法家帝王时云:“使天下之人不得自私,不得自利,而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21) 是以自由及个人权利之为现代性张本,良有以也。

  如果杨朱强调个人对自己合法权利虽小至“一毛”亦必申明,在当时自为超前之论,则儒家强调的是支配此“一毛”之权利不在个人,但亦不在君国与“天下”,而在父母——实即在家或家族之类的小共同体。此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也。按原初儒家的逻辑,拔一毛以利父母,以利家庭或家族,乃上合天理,不由尔不为也。但拔一毛以利君国又如何?这就要看父母之意了。正如杨朱未必主张自私自利、但强调我之一毛、我自主之一样,儒家也未必反对自愿的“毁家纾国难”,但家人之一毛,(代表全家的)家长自主之,君国不可强,我亦“不敢毁伤”——不敢以此一毛私许也。“一毛”尚不敢私许,何况乎“摩顶放踵”?无怪孟子要“辟墨甚于辟杨”了。

  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对原初儒家来说何以“杨近墨远”,而诸如“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22) 此类的故事,也就顺理成章了。

  杨朱强调我之一毛我自主之,这可以说是一种个人权利本位的观念(至少是具有了这种观念的雏形)。而墨子认为个人的一切都应当服从“利天下”的目的,这可以说是一种“天下本位”的权利观念。孟子两者都反对,他认为我之一毛,我不得私许——当然也不得私不许,并以此辟杨;但同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而非受之皇上,受之君国或“天下”,因此君国也不得借公共利益之名辄行“毁伤”,此其所以辟墨也。显然,从这里只能导出一种家族或小共同体本位的权利观念。而在孟子看来,这种观念与个人权利本位之观念虽不同,若较之君国天下权利本位之观念,则前两者宜乎更为近也。

  “为父绝君”:古儒的小共同体本位政治观

  上述一切,在近年出土的早期儒家文献中更有直接的证明。

  1993年起,湖北郭店楚墓中出土一批重要简牍,包括不少先秦儒家佚书,其中有一残篇今命名为《六德》者尤其引人注目。多数论者认为此篇出自子思,反映的是当时儒家主流思孟一派,尤其是该学派在孔—孟之间发展阶段的思想。它一经释读便有“惊世骇俗”之评,(23) 不久便引起一场争论。李存山在《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24) 中以《六德》篇中“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等语,提出“这是以前未曾发现的先秦儒家文献明确讲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反对将君臣关系绝对化的思想”。李文引起刘乐贤、彭林等人的商榷。刘、彭都认为“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是讲丧服之礼。但刘乐贤认为此制的引申意义“当然可以说是以血缘关系为重,也就是说父子关系重于君臣关系”。他征引了《说苑·修文》和《韩诗外传》卷七所载齐宣王与田过的一段对话,以说明“《六德》的这种思想在儒学史上并非绝响,相反,倒可能是古代儒者的一致看法”。(25) 而彭林的两篇文章(26) 虽认为“为父绝君”云云“不过为古代丧服之通则”,并无“反对将君臣关系绝对化的思想”,但也说“为父绝君”所表达的是“父丧重于君丧”。实际上还是承认通过丧制反映当时儒者有“父重于君”的观念。

  对此,李存山在对先秦丧服之制的历史作了一番考察后为文回应(27),他一方面否认“为父绝君”是古代丧服之“通则”,而坚持此语表示的是一般意义上的“为父可以离君,不可为君而离父”,它强调“亲亲”重于“尊尊”,或者说“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另一方面,李也承认“亲亲”重于“尊尊”,“先秦儒家对此立场的‘抽象’意义或可普遍接受”,只是讲得如此明确、断然,而且用于处理具体(丧服)问题,则仍以《六德》为典型。

  可见在这场讨论中,对于“父高于君”、“亲重于尊”至少在抽象的意义上是孔孟之间儒家普遍的看法,而秦以后这种看法便渐趋消亡,实已成为绝大多数论者包括辩论双方的共识。实际上,郭店简中还有“[君]所以异于父,君臣不相在也,则可已;不悦,可去也;不义而加诸己,弗受也”,“友,君臣之道也”,“君臣,朋友其择者也”等说法,也与这个问题相关。

  而笔者以为,由“为父绝君”引起的这场讨论,与前述关于“杨近墨远”的讨论,在逻辑上应该是同构的。“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表面上讲的是“父重于君”,实际上“父”与“君”在当时都不仅是具体的个人,本质上是某种共同体认同的象征或曰公共权力的象征。“父重于君”实质上是“家(族)重于国(天下)”。而“杨近墨远”,即个人的支配权属于家族,而不属于“天下”。由于先秦尤其西周时代的“家”并非后世的独立个体小家庭,“家”、“氏”、“宗”、“族”实为互相包涵的血缘共同体,而当时的“国”亦非后世的官僚制帝国,而是作为“天下”共主的周天子“封建”而来的“邦国”。“家(族)”与“国(天下)”的关系,实际上是小共同体与大共同体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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