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近墨远”与“为父绝君”:古儒的国—家观及其演变
发布日期:2014-05-29 09:38:16 来源: 作者: 编辑:

  事实上,古儒政治观的小共同体本位特质,本是“三代”(其实主要是西周)族群封建传统价值观的体现。当时的社会是个以血缘族群为组织形式的社会,《左传》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28) 就是所谓“国家”的真实面貌。今天学术界对这种族群有氏族、宗族、大家族等定性之争,但其为血缘纽带的结合、宗族亲情-父权的伦理关系起重要作用则是无疑的。那时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的层层分封实际上等于一个大家族的辈分、长幼、嫡庶序列,天子之尊主要是伦理性的,并不具有科层化的行政权力结构。这样的族群社会,由“天生的”血缘亲情推出人性本善,由伦理上的长幼尊卑推出一种“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29) 的政治秩序,而且这种秩序是由五服、小宗、大宗这类族缘亲疏观念决定的一种“小圈子”原则,也就是费孝通说的“差序格局”。应当说,这种“小共同体本位”特征是儒家社会理论不同于法、道、墨、杨等时论、也不同于现代公民文化的最关键之点。

  西周的,或古儒认为理想的这个社会具有若干特点:

  其一是所谓“封建”性,此“封建”并非现代意识形态所谓的封建社会,而是古语本意中的“封建”。其特点是小共同体本位基础上的“我主之主非我主”:在氏、宗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的条件下,不管是被征服者的氏还是征服者的族,都形成一种封闭性的小共同体,阻止国家权力向其内部延伸。

  例如晋奕氏之臣辛俞,在晋国以“大戮”禁止他跟栾氏一起出走的情况下,视家主为君,并以“三世事家,君之”为辞,申说自己应以死“事”栾氏。(30) 在这种情况下,晋国之权不如栾氏“家”权的作用大。齐臣崔杼遣家臣弑庄公,齐庄公请求崔杼的家臣不要杀他,崔氏之臣答曰:“君之臣杼疾病,不能听命”,而我们“陪臣”只从崔氏,“不知二命”。结果庄公还是为这些陪臣所杀。(31) 在这里,“君之臣杼”刺杀“君”是不行的,但“君之臣之臣”杀君似乎就理直气壮,国君之命遇崔氏之命便失去效力。

  显然在这种社会,家族之内实际上成为国君权力的禁区。所谓西周王朝,几乎可以视为一层层套叠起来的血缘团体,其中的权力结构便是:天子作为家长统诸侯,诸侯作为家长统卿大夫,如此层层而下,直到一般庶民家(族)长统其家。每一层次的家长能够得到、而且只能得到其直接依附者的效忠,而对其依附者的依附者几乎没有影响。这就导致了后来法家指责的“勇于私斗,怯于公战”,亦即为小共同体斗争被置于为“国”奋斗之上。当时流行的所谓侠客,诸如要离、聂政、专诸、豫让等,都是那种为报答恩主而舍身行刺“国家”政要的“私斗”典型。当时的主流价值观是赞许这种“侠义”行为的。

  其次,小共同体本位的伦理观导致“孝高于忠”。所谓“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所谓“杨近墨远”,所谓“君……殆不如父重。”所谓“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以为孝。”这些都是孝高于忠、父重于君、家先于国的体现。伍子胥为报父仇投敌国引军灭己国而掘王坟鞭其尸,时人多褒之,更是这方面的一个极端例子。

  这里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孔子的“尊王”主张。孔子强调“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而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乃至“陪臣执国命”。显然,这里的尊王是对当时诸侯蔑视天子、陪臣不敬诸侯的现象大加抨击。但这仍是基于“人各亲其亲、长其长”的观念。在孔子那里,“尊王”是对诸侯而言,正如尊诸侯是对卿大夫(陪臣)而言。依此类推,下层小民虽然也应当“亲其亲、长其长”,但并不需要“长其长之长”,更无尊王义务。除了诸侯的陪臣,一般人也没有尊诸侯的义务。如孟子所言:“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32) 亦即大夫要讨好于诸侯,诸侯要讨好于天子,而天子呢?他要讨好于民众——而不是民众讨好于他。

  当然那时没有民主宪政,所谓天子讨好民众只是一种观念,并无制度保证。但是民众无需讨好天子(只需讨好自己的直接“家长”)却是“周制”安排、也是古儒相信的。孔子周游列国,所到的郑、卫等国离洛阳都很近,但孔子并未朝周。过去有论者以此声称孔子的尊王是虚伪的。其实孔子要求诸侯尊天子,陪臣尊诸侯,但孔子自己既非诸侯也非陪臣,所以不仅不必朝周,连诸侯也只是他待价而沽的对象,这并不有违于古儒的价值观。明治时日本思想家吉田松阴、福泽愉吉等人都认为孔孟周游列国,是为“不忠”(33);日本在诸藩封建时代流行儒学,明治时代强化中央集权,儒学就被认为不合时宜。这主要当然是西化的结果,但日本儒学仍然保留较多的古儒“封建”特点,因而适应藩主政治,而不利于集权帝国,也是一个原因。

  第三,性善论—教化论。笔者以为,所谓性善论,并不是一个可以用道德哲学或其他学理来加以论证的概念。其实从人之常情论,它本出于小共同体血缘亲情。一般而言,共同体,尤其是以自然人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共同体的交往半径越小,亲情式的与人为善就越明显。所谓虎毒不食子,所谓“知否逆风狂啸者,回眸时看小於菟”。在小共同体本位的背景下,就出现教化论,伦理中心主义,荐贤制。出现乡举里选,重视德望人缘与“小圈子”社会资源在政治中的作用。

  最后,就是政治乃至一般社会关系中的权责对应原则。在小共同体中,“子弟”必须尊敬“家父”,不能摆脱“家父”的束缚;但“家父”也必须承担责任,不能任意任免、解雇“子弟”,而且还必须待之以“慈”,必须关照他们,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要为他们提供“公共服务”。亦即:子弟就是子弟,其对于家父虽有依附,但并非下属雇员,更非奴仆。而家父就是家父,不是官长,更不是奴隶主,他的父权是与其必然承担的“父责”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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